佛发改收函〔2014〕16号 2014年7月1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民办中小学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19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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