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收函〔2014〕21号 2014年7月17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住建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4〕2294号 2014年7月8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规函〔2014〕1098号)悉。经研究,我省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规范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08号)执行,期限1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请向我委申请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