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
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发改收函〔2016〕33号 2016年6月23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涉企
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 2016年6月8日
中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发改费管〔2016〕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免征对象认定问题。《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规定的免征对象企业,包括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以及按你单位向工商部门了解的情况,认定新版《营业执照》中社会信用代码第2位数字(代表“机构类型”)为“1”的企业。具体请以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依据。
二、关于土地登记(证书)费界定的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涉及土地登记收费的收费项目为“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规定免征地方收入的“土地登记(证书)费”仅限于“土地登记证书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