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后评估及市法制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佛价〔2011〕111号),上述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8月18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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