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发改价〔2016〕33号 2016年12月15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盐业总公司: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密切关注食盐价格动态,指导并督促辖区各食盐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履行价格监测工作义务,每周按时报送食盐零售市场交易的真实价格,遇有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做到随时报告。同时,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向我局报告食盐价格日常监测特别是异常变动情况。
二、要按照《佛山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佛府办〔2005〕23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盐价格调控机制和应急机制,当食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依法启动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食盐价格放开后企业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盐价、价格欺诈、串通价格、价格垄断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三、从2017年1月1日起,废止《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多品种食盐、粗生盐价格问题的通知》(佛价〔2006〕212号)等10份文件,并请及时清理、修改本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附件:予以废止的食盐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6〕734号 2016年11月15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我省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食盐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衔接,抓紧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价格放开后市场供应安全稳定。
二、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各地要建立食盐价格监测制度和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通过建立监测定点单位、食盐批发平台等方式,加强食盐零售市场特别是边远地区价格监测和分析,掌握食盐价格动态,一旦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的平稳。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放开后企业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组织专项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盐价、价格欺诈、串通价格、价格垄断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四、完善平抑食盐价格异动的措施。按照《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第5号令)和《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粤价〔2003〕131号)等规定,建立健全食盐价格调控机制和应急机制,当食盐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利用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从2017年1月1日起,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2032号 2016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现就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零售价格如期放开。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细化改革措施,抓紧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
三、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各地要加强食盐零售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价格监测,注重研判预警,当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食盐价格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同时,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放开前,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要按照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
五、加强宣传解读。食盐是生活基本必需品,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各地放开食盐零售价格时,要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稳定社会预期,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阐明食盐价格放开后,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稳定食盐市场和价格,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2017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