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佛发改收函〔2016〕73号 2016年12月21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57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6]5779号 2016年12月21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申请核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的函》(粤食药监局财函[2016]6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粤府办[ 2015]50号)第三点第(四)项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审评认证中心接受你局委托,所开展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你局审评认证中心接受企业自愿委托所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未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政府定价管理项目范围,我委不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