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佛发改收函〔2017〕3号 2017年1月4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63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6〕6301号 2016年12月23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重新申请审批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安监函〔2016〕344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矿山救援服务收费由矿山救护队与矿山企业通过签订救援服务协议自愿协商确定,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矿山企业可选择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矿山救护队不得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矿山救护队与矿山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提供救援服务、收取救援费用,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根据矿山企业的矿种类别、开采方式、生产建设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安监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规定自201 7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491号)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