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价〔2014〕7号 2014年7月21日
中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佛山销售分公司,市石油行业协会: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发电〔2014〕50号 2014年7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汽、柴油价格自2014年7月21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245元和235元。调整后,国V标准92号汽油从8.00元/升降低到7.80元/升,每升降低0.20元;国V标准95号汽油从8.67元/升降低到8.45元/升,每升降低0.22元;国V标准98号汽油从9.29元/升降低到9.06元/升,每升降低0.23元;国Ⅳ标准0号柴油从7.76元/升降低到7.56元/升,每升降低0.20元。(其他标号汽、柴油价格详见附件1)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三、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附件:1.广东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95号)
附件1
广东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14年7月21日24时起执行)
注:1.表中汽油(Ⅳ)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44/694-2009)的汽油。
2.表中国V汽油价格的执行范围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4]195号 2014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45元和23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35和762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35元和802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