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因附件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内容较多,请各有关单位在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网政策性文件栏上下载。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按照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我委整理了以往公布的涉及每一个药品具体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取消(详见附件),请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