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的通知
佛发改收〔2017〕10号 2017年3月31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2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佛山市对现有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实行优惠政策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17〕1624号)、《乐动滚球app
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3号)等规定,现将我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分别为1600元/年·吨、3000元/年·吨、1800元/年·吨和4000元/年·吨,并实行最低限价管理。
二、我市为鼓励现有排污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内,对初始价格实行优惠政策,即:2017年年度内,按照省定标准的50%执收;2018年年度内,按照省定标准的70%执收;2019年年度内,按照省定标准的90%执收;2020年1月1日起,按照省定标准执收。
三、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按五年一次性征收,应缴纳有偿使用费金额大于等于200万、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的前三个年度内最多分三期缴纳,其中: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第二期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30%。排污单位已经分期但未足额缴清有偿使用费前,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四、试点期间,我市排污权按五年期价格一次性交易且不得分期支付。即按照省定标准五年合算,竞价交易起始价格分别为二氧化硫8000元/吨、化学需氧量15000元/吨、氮氧化物9000元/吨、氨氮20000元/吨。定向出让价、政府回购价按竞价交易起始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优惠标准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