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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7-07-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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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佛发改收函〔2017〕44号   2017年74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

现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2017年6月30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水利厅、农业厅、知识产权局、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017年6月2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五、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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