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强制性培训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佛发改收函〔2018〕41号 2018年6月15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强制性培训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55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市物价局)原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原省物价局)涉及粤发改价格函〔2018〕2557号(见附件1)公布废止的相关文件及《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红十字会初级救护培训收费的复函的通知》等9份文件(见附件2)一并废止。
附件: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强制性培训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557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强制性培训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8〕2557号 2018年6月1日
省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改革局(委):
2017年9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明确取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2018年4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已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并于5月1日起施行。经清理,决定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期货经纪人培训收费的批复》(粤价费(2)函〔1993〕87号)等55份价格管理政策文件。
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