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林业中介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发改收函〔2018〕50号 2018年7月16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33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10〕85号)同步废止。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8〕3367号 2018年7月10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34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实施“伐区作业设计”,以及具备木材检验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木材检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服务收费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95号)、《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398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