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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7-09-3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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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发改价〔2017〕26号   2017年9月29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供电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蓄冷电价的企业和项目的认定方法。各蓄冷项目用电单位向所属区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供电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报区发改部门认定执行蓄冷电价。蓄冷电价项目认定表详见附件3

二、供电部门要认真做好蓄冷电价项目核查工作,严格执行蓄冷电价政策。

三、各区发改部门要做好蓄冷电价政策的宣传、认定、监督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并于每年1月和7月将本区蓄冷电价项目基本情况汇总报我局

上述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试行蓄冷电价政策的通知(佛发改价〔201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

      2.佛山市蓄冷电价价目表

      3.佛山市蓄冷电价项目认定表

 

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  2017年9月22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蓄冷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蓄冷电价的适用范围为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该系统应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并仅对其电量实行蓄冷电价。实行蓄冷电价的企业和项目认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

  二、蓄冷电价采用峰平谷电价的方式,以用户对应电价类别的平段电价为基础,峰平谷电价比价为1.65:1:0.25,各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不参与峰平谷电价比价计算,峰平谷时段划分按照各市现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政策的时段划分执行。

  三、深圳市全市及广州市的大学城和珠江新城蓄冷空调项目仍执行其原有蓄冷电价政策不变,全省其余地区统一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供电部门应做好蓄冷电价政策的宣传、认定、监督、执行等工作,确保政策发挥效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m.arw13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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