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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
来源:发表时间:2018-05-1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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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  

佛发改收〔20187    201858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税)局、环境保护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佛山市物价局等3部门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佛价〔2013〕58号)、《佛山市发展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佛发改收〔2015〕28号文件同时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8〕3号     2018年4月28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2号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3〕10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等3个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上述文件规定与国家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请各地对转发和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m.arw13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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