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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5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6-08-1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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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5部门关于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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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实际,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严格执行《通知》的文件要求,除依法依规设立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二、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诚信保证金及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三、已经发布招标公告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要求删除或者修改招标文件中有关诚信保证金的条款;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已经递交的诚信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退还的,应向投标人说明情况。

四、我市印发施行的招标文件范本中有关诚信保证金的条款,须按要求予以删除或作相应修改。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施工和货物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其投标保证金递交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招标人可以按该项目已经发布的招标文件继续执行。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2016年8月5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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