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
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决定废止《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6〕304号),上述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
佛山市法制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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