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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发表时间:2018-08-2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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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

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等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发改招〔2018〕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粤发改稽察函〔2018〕297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8〕2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同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的,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单独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的,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二、除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要求执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单项采购金额400万以下的,采购人原则上采用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除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单项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上、400万以下的,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按我市原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行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按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实施。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粤发改稽察函〔2018〕2972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8〕266号)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4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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