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招〔2018〕10号
各交易主体: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见附件)要求,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为避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需各交易主体尽快办理证照的更换,具体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新入库的企业需按要求上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已入库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需在2018年6月30日前,更换或上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18年4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