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财税)局,市旅游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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