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监[2008]4号)有关基础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的规定,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佛价[2004]19号)中有关对补课(补习)费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基础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一律不得以补课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