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费〔2005〕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
最近,我省个别公路(含公路渡口)收费站以治理车辆超限超裁为由,擅自改按养路费征收计量标准计收车辆通行费,造成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混乱,引起价格纠纷,车主对此反映强烈。为规范我省公路收费站收费行为,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现就我省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问题重申如下:
一、我省各公路收费站凡实行按车辆裁重吨位分类计收车辆通行费的,一律按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中核定的车辆吨位计费,收费站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