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佛山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佛价[2007]146号)实施后,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基本能按该通知的规定执行,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相关信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未能衔接,部分房地产企业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不够规范。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健康发展,使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互相衔接,强化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经研究,对我市新建商品房的住宅、商铺和与住宅、商铺配套使用的停车位、库的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佛价[2007]146号)的有关规定,在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24小时前,到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销售过程中如需价格调整(指销售价格高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或者销售价格低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10%),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前按规定重新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
二、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公示功能,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的内容,在网站上对应栏目公布相应的拟销售价格信息。
三、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取预售许可前采用认购会员(VIP)卡、落筹等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单元认购或单元销售,拒售系统公示的“可售”或“待售”单位等违规现象,要严肃查处。一经发现应立即利用系统锁定违规楼盘,不给违规企业继续销售,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开通。
四、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合同实物备案及房屋权属登记关,对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打印的合同不予合同备案;对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五、各区价格、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对辖区内在售商品房项目的检查工作力度,对预售过程中价格秩序和预售行为进行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区价格、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充分重视群众来访、来电、网上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