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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学校收费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表时间:2006-08-2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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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价〔2006〕127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佛发[2006]16号)和乐动滚球app 《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6]218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从2006年秋季起,我市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免除书杂费项目中的杂费。因此,公办学校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的收费项目为书费(含作业本费),小学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学期110元;初中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学期163元。该项目仍作为学校应收费项目,不作为代收费处理,不足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
  二、借读生收费标准不变
  在我市就读的借读生(含政策性借读生和非政策性借读生)不列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其收费仍按佛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佛价[2005]142号)执行。即政策性借读生按普通生书杂费标准缴费;非政策性借读生按借读生书杂费标准缴费。
  三、本市户籍且就读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继续按“两免一补”政策,免书费和给予生活费补助。
  四、“一费制”以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市物价、教育、财政、纠风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佛价[2004]19号)的规定和各区制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请各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价[2006]99号),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做好新学年收费工作,并安排时间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二○○六年八月三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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