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函〔2006〕47号
市公安消防局:
你局《关于建立和开通佛山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收费方案的函》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纳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企业收取系统建设维护服务费,收费标准以用户的探测器数量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1、15个(含15个)探测器以内的用户每月每户160元。
2、16—30个探测器的用户每月每个11元,每月收费金额限制最高不超300元。
3、31—100个探测器的用户每月每个10元,每月收费金额限制最高不超700元。
4、101-300个探测器的用户每月每个7元,每月收费金额限制最高不超1800元。
5、300个探测器以上的用户每月每个6元,每月收费金额限制最高不超500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二年,由提供服务的营运企业向纳入我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用户收取。试行期间,收费单位需每年向我局报送运营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表。试行期满前,由营运企业根据实际营运成本重新拟定收费方案,报我局制定正式的收费标准。
三、此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做好试点、试行的宣传、解释和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为此项目率先定价的完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基础。
此复。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