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5〕202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4〕50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规格: 210mm×140mm;三联)工本费为0.4元/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