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5〕96号
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的请示》(深价管字[2005]7号)悉,经会有关部门研究,现复如下: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际争议金额”,不是仲裁结果所确定的数额,而是指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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