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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问题的复函
来源:发表时间:2005-04-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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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函〔2005〕96号

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的请示》(深价管字[2005]7号)悉,经会有关部门研究,现复如下: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际争议金额”,不是仲裁结果所确定的数额,而是指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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