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
《关于我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价格的请示》(佛五医〔2010〕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价〔2000〕293号)及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特需病房价格可按每天不高于330元标准执行(见附表)。
你院应将特需病房的有关内容、价格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让患者及其家属自愿选择,并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特需病房费用属自付费项目,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范围。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