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BG2011001号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佛价〔2011〕150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规范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进零差价和送气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进零差价每瓶(规格14.5kg,下同)不得超过14元,送气服务费每瓶不得超过5元。各区可根据市定指导价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进零差价,包括运杂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送气服务费包括上门收瓶、送气到户。送气服务以用户自愿选择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二、经营企业可根据进货成本变化按本通知规定合理调整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
经营企业以计算期加权平均进货价为基准,顺加不超过本区公布的进零差价制定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门市零售价格。
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门市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门市零售价格=(不含税进货价格+实际进零差价)×(1+增值税率)
三、经营企业调整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前,应将拟实际执行价格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见附表1),2 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备案后生效;每次上调价格的相距时间不得少于7天,调价升幅不得超过5%;每次下调价格的相距时间和下调幅度不限,但不得恶意降价竞争;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营企业报备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存查。
四、经营企业在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30天内累计升幅超过10%时需要调升零售价格、或前款经审批调升后30天内仍需要继续调升零售价格,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当价格回落到比首次审批价格下降10%以上时、或连续30天以上低于最后一次的审批价格时,价格调整恢复备案管理。
五、气瓶租用保证金不得超过以下标准:470元/50kg瓶、160元/15kg瓶、125元/10kg瓶、85元/5kg瓶。
经营企业收取气瓶租用保证金应当开具有效凭证,专户存储,用户终止租用气瓶时应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
经营企业每年1月份应当将气瓶租用保证金的相关资料,报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六、经营企业应于每季初10号前,将上季度液化石油气平均进货价格、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居民、其他用气的平均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内容同上,上报时间为次年1月份(见附表2)。
七、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外的其他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小区瓶组管道气供居民及居民以外的销售价格,由各区参照同类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价格水平合理制定。
八、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监督,专项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经营企业要守法经营,实行明码标价,认真做好调价备案和年(季)度经营等情况上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对擅自提高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和送气服务费、超过规定进零差价作价、虚报成本、串通提价、虚报备案价、不执行备案价、不按规定执行调价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依法查处。
本通知从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佛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价〔2006〕123号)、《关于收取石油气瓶保证金及使用燃气企业自有产权气瓶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佛价〔2006〕75号)、《关于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收取标准的批复》(佛价〔2009〕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调价备案表
2、瓶装液化石油气年(季)度经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