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
你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问题的函》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防办 建设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佛府办[2005]103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2008]1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桩基础以承台为准)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从2009年至2010年,凡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不到7000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
特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