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6〕75号
各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市对收取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和使用燃气企业自有产权气瓶有关收费的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粤价[2003]286号)、《关于收取气瓶保证金问题的批复》(粤价函[2005]695号)、《关于使用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办[2004]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有产权的气瓶,可在不高于市物价局公布的标准内向用户收取气瓶保证金,是否收取和具体收取金额由石油气经营企业自行确定。
二、收取石油气瓶保证金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合法充装液化石油气业务,并配备自有产权周转气瓶和符合有关法规的经营企业。
三、企业申请收取石油气瓶保证金,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区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收取依据、项目名称、标准、范围、方式,保证金期限以及不予退还的条件等。并附营业执照及燃气企业相关证书(复印件),由区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已向用户收取气瓶保证金的燃气企业,应于
五、用户自有气瓶,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经营企业收购,收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企业购置自有产权的气瓶及对自有产权气瓶的检测、清洗、维护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列入经营成本,不得在销售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开户费、气瓶使用费(租金)等;有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气瓶服务的企业,应将检测气瓶等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公示,用户委托代管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支付。
七、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必须开具合法凭证,设立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不得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挪作它用。
八、企业应当在用户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或保证期满之日起,30 日内退还保证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有具体时限的按定期利率计息,没有具体时限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如用户未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的,可按双方约定权利与义务(退款条件)抵扣保证金。
九、用户有合法、合理原因,中途需终止义务的,收取企业应退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十、企业收取保证金,应在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保证金项目、标准、收取依据、范围、期限、计息标准、退款条件、核准机关、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用户监督。
十一、各区物价局负责本区内的气瓶保证金管理监督工作;收取保证金的企业应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对保证金收取、清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报表、帐本、单证等资料。
十二、收取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的企业违反《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从
附:佛山市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收取标准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收取标准表
单位:元/个
气瓶规格 |
保证金收取标准 |
备 注 |
50公斤 |
380 |
保证金收取期限由企业与用户双方约定。 |
15公斤 |
120 | |
5公斤 |
60 | |
10公斤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