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4〕192号
佛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临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的请示》悉。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对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作临时性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气价格从2004年12月1日起按当月抄报量由现行每立方米10元调整为10.45元;
二、其他用气价格,不分类别统一以当期民用气售价为基础,按1∶1.25的价格比率与用户结算,并抄送物价部门备案。原佛价[1999]108号、佛价[2001]70号两文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