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1〕14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为准确掌握各地中小学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提高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年度调查制度,每年对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进行一次调查。现就中小学教育成本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教育成本调查业务工作由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承担,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各类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调查工作。各地应依照省的模式,以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组织实施中小学教育成本调查工作。各地财政对当地中小学教育成本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应根据财力可能酌情考虑。
二、各地中小学教育成本调查应在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按照省的统一要求组织落实当地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的调查工作;选择成本调查对象,并为省调查工作选定调查点;按照省定格式印发调查表;要求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教育成本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调查网;培训当地的教育成本调查人员并指导学校开展成本调查工作;核查学校的收支帐目;采集、审核、整理、汇总中小学教育成本数据和资料;建立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数据库;按要求向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提供当地中小学教育成本资料。
三、中小学教育成本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和民办中小学。调查所得数据应按学校分类进行汇总、归档和上报。学校分类如下:公办中学应分国家重点职中、省市重点职中、县(区)普通职中、国家示范普通高中、省一级中学、市—级中学、县(区)重点中学、城市普通中学、农村普通中学;公办小学应分省—级小学、市—级小学、县(区)重点小学、城市普通小学、农村普通小学;民办中小学以学校为单位进行资料归档。
四、今年各地中小学教育成本调查工作的承担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在5月底前按照省定的格式(见附件)印发中小学教育成本调查表,学校应在6月底前向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上报本校成本数据,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在7月底前将本县(区)的教育成本数据提供给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在8月底前将全市教育成本资料汇总提供给省物份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今后,各地应按照上述程序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地上年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提供给省调查队。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对中小学校上报的成本数据进行核查,并要求中小学校严格按照调查表的要求如实填写本校的收支情况和成本数据。
六、各地在中小学教育成本调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的办公地点:广州市中山一路40号三楼;邮编:510600;联系电话:87678193;传真:87756491;联系人:林之、杨晓程。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