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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佛价[2009]235号)
来源:市物价局发表时间:2009-12-28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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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佛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收费问题的请示》悉。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你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表: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项目和标准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

建筑面积

3/M2

转让方承担

2、经济适用住房

建筑面积

减半计收

转让方承担

3、存量住房

建筑面积

6/M2

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

80

出租人承担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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