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43号)要求(见附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做好宣传工作,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认真学习《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督促、指导各机动车维修企业自觉按照《办法》的规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的备案工作具体由各区物价局、交通局组织实施。
三、各区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办法》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请各区物价局、交通局将贯彻该《办法》和整顿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情况,于2009年6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物价局、交通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