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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06-06-1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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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价〔2006〕99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67号)和佛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佛价[2005]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各区中小学招生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借读生的划分问题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2006-2010年)〉的通知》(佛府[2006]50号)和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佛教考[2004]8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借读生分为政策性借读生和非政策性借读生。
  ㈠ 政策性借读生
  1. 我市政策性借读生包括以下范围: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2)佛山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3)佛山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5)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6)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7)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8)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9)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10)在佛山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
  (11)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12)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含5年,下同),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
  2.我市政策性借读生认定及证明材料
  (1)对于符合1至11项所列内容的政策性借读生认定及证明材料,按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佛教考[2004]8号)及各区相应制定的有关政策性借读生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2)对于第12项政策性借读生中的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对“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由公安部门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发出在我市同一区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暂住证;二是提供在我市同一区工商部门发出的连续5 年以上营业执照证明材料;三是提供在我市同一区依法纳税连续5年以上的税务登记有关证明材料;四是提供在我市同一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5年以上证明材料。
  3.我市政策性借读生收费问题
我市政策性借读生入学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在我市就读期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按本市常住户口学生标准缴费。
  ㈡ 非政策性借读生
  非政策性借读生是指非我市(区以上)户籍人口的适龄子女,其在我市就读期间按借读生书(学)杂费标准缴费。对借读生的审批、招生、收费工作的办理程序,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择校生收费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得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公办高中(职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三限"政策。择校生除按规定缴交普通生学杂费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按价格分管权限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并向全社会公布,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择校生的择校费。
  三、课本费与代订教学辅导资料费问题
   ㈠ 课本费是指根据教育部颁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公布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配套学具(音带、图册、生字卡片、同步练习册和寒暑假作业簿等)和制作材料(实验、美术、科学等)。课本费不足部分在杂费中支出,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各区教育局要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需要,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学校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选用课本,不得超范围使用课本。
  ㈡ 代订教学辅导资料费是我市“一费制”以外可选择性的收费项目。学校代订教学辅导资料选用的教辅资料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经区教育局审定;二是以学生和家长自愿购买;三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支情况(书目名称、单价)。学校自行印刷的资料应在杂费中支出。
  四、加强中小学收费行为的管理
  ㈠ 规范中小学校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书杂费收入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实习实验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公用经费的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的学杂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开支。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费,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除外)。
  ㈡ 确保中小学教育收费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的教育收费。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拨回给学校。
  ㈢ 切实加强“一费制”以外收费的管理 
  “一费制”以外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按实收取,纳入学校经费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各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应书面形式定期公示,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㈣ 完善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管制度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要落实中小学收费的“五统一”规定:统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亮证收费(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中小学收费票据、统一实行中小学收费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2.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一费制”以外收费项目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凡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变动,应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3.对违反教育收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教育厅《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35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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