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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发表时间:2006-11-0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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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06〕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表: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表:

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备注

1

养路费

出租汽车

客车200/·

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交通部、国家计委等[1991]交工字714号,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4]545号,《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第32号令)

2

堤围防护费

出租汽车

按营业额1-1.3‰

省物价局粤价[2001]69

 

3

计量检定费(计价器检验)

出租汽车

45元/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687号,省物价局粤价[2004]43号

 

4

车辆通行费(或年票)

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或在年票制区域内的出租汽车

标准不一

省政府《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粤府[1988]169号),《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车辆通行费仅在通过收费站时收取;年票仅在省政府批准设立区域年票制的地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局、交通厅公布为准。

5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其中:号牌(汽车)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号牌架(自愿,含车牌安装费)

办理牌证业务的出租汽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2号

仅在办理出租车牌证业务时收取

100/副(反光),80元/副(不反光),5元/张(临时)

1/

铁质5/只,铝合金10/

6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15/证,10/证(临时)

7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办理登记的出租汽车

10元/证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1]279

仅在办理出租车登记时收取

8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办理抵押登记的出租汽车

100元/辆·次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1]279

仅对办理出租车抵押登记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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