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发展改革 > 物价管理
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表时间:2005-04-13 10:31
字号:

粤价〔2005〕2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人事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等规定,现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国政审费
  二、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协调调出调入争议两项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不变。此两项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其他收费仍按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规定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m.arw131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