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市直有关报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出入境货物代理报检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出入境货物代理报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代理报检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575号)精神,现就我市出入境货物代理报关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代理报检单位在接受委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时,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按不超过下列的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1、代理报检单预录入及发送费:30元/票;
2、代理报检服务费:100元/票。
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内制定本区的代理报检服务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及公开业务流程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