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价〔2014〕22号 2014年10月10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587号)规定,现将我市降低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公布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2元(含税),具体价格详见附件1。
二、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514元(含税)降低到每千瓦时0.502元(含税)。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佛山市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2.关于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587号)
附件1
佛山市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电 厂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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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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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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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公布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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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江南发电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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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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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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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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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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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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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备电厂的燃煤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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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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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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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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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佳利达纺织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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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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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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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上网电价均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发电企业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
附件2
关于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4〕587号 2014年9月16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省粤电集团,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企业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012元(含税,下同),降价后的不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75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2元。
二、我省现有燃煤发电企业(含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2元,部分燃煤机组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附件所列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其上网电价也按上述标准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其调整前后的上网电价,并抄报我委备案。
三、我省属于自备电厂的燃煤机组,应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均统一每千瓦时降低0.012元。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