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的通知
佛价〔2012〕118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和《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有关精神,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电费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方法计算,即先按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30元计算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和为居民总电费。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方便群众比较和选择,现公布我市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请遵照执行并做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佛山市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