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12〕152号 2012年10月31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按照《佛山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缓解工作方案》的部署,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征求各区府办和市相关部门意见后,现就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凡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站、点、库、室,下同)要综合考虑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合理提高车辆出行停放成本,引导出行者由小汽车向公交方式转移,以调控机动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停放资源供求关系,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三、实行差别化定价的基本原则是: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交通繁忙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时段高于其他时段;白天高于夜间;非服务对象高于服务对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对挤占车位的非服务对象,可按高于服务对象的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收费。
四、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由收费主体(经营者)提出申请方案,经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方案内容应包括收费主体名称、收费具体区域、制定或调整的背景、依据、理由、标准等以及依法定价的其他资料。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方案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后,可错时向社会有偿开放。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收费主体(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各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尚未按《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高明区、三水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已按《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要进一步进行完善。禅城区要在现有收费管理的基础上着重抓好医院周边道路和内设停车场、学校周边道路、各行政服务中心周边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调整;南海区要在完善原有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参照禅城区的做法着重抓好路内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顺德区要指导和协助佛山新城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
经审核具备收费条件的经营性停车场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证明,并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