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发展改革 > 物价管理
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水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3-09-29 14:54
字号:

佛价〔2013135   2013924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其他河道的采砂管理费标准,仍按《关于调整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佛价〔200942号,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3209   2013830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主要河道(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的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1元。
   
(二)其他河道按采砂分级许可管理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每立方米1.5元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二、以上规定自20139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m.arw131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