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13〕135号 2013年9月24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其他河道的采砂管理费标准,仍按《关于调整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佛价〔2009〕42号,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3〕209号 2013年8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主要河道(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的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1元。
(二)其他河道按采砂分级许可管理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每立方米1.5元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二、以上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