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13〕164号 2013年12月9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市直各公办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粤价〔2012〕47号印发)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托管服务及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幼儿园开、闭园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幼儿及家庭的实际,有利幼儿的健康安全成长。
市直公办幼儿园开园时间为上午7时30分,闭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粤价〔2012〕47号文关于“幼儿每天在园正常保教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规定,参照市直公办幼儿园开园、闭园时间,对辖区内幼儿园的开、闭园时间进行规范管理。
幼儿园设定开、闭园时间,必须符合所在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或经其审核同意,并在显著位置向幼儿家长公示。
二、公办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闭园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按照自愿委托、按月收取、据实结算的原则收取托管费。
三、幼儿园进行托管服务收费必须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托管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
幼儿园违反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推迟开园时间或提前闭园时间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托管服务收费申请不予许可。
四、为保障幼儿园教师、员工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休息权利,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幼儿园合理安排好早、晚接送时段和午休时段的人员工作安排,保障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幼儿园日常工作中,确因人员紧张需安排加班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保教成本中列支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