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13〕155号 2013年11月11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组织收费行为,提升保安服务工作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
二、保安服务公司派员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提供的安全守护、巡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按提供的每个保安员为计算单位,基准价为3500(元/人•月),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40%。其他事项仍按粤价〔2001〕187号文执行。
三、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在办公(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