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13〕174号 2013年12月23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中关于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等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和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分别按1.2‰下调到0.96‰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5‰下调到0.4‰计征。
三、外贸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45‰下调到0.36‰计征。
四、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五、其他事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水务部门要及时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手续,督促执收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以上规定请各区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