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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3-12-3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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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价〔2013174   20131223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中关于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等有关规定,现就201411日至20151231日期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和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分别按1.2‰下调到0.96‰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5‰下调到0.4‰计征。

  三、外贸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45‰下调到0.36‰计征。

  四、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五、其他事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水务部门要及时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手续,督促执收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以上规定请各区严格执行。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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