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收〔2015〕16号 2015年6月9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制造业、采矿业、批发与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不属于本通知第二点免征范围的其他行业(包括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等)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征收标准从现行0.864‰下调为0.778‰。
二、免征堤围防护费行业范围
(一)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额占销售总额的60%以上)和外贸企业。
(三)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
三、征免企业的确定
具体的征免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对应的行业,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工商登记的行业确定;工商登记没有行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费率计征。
(一)2015年6月30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按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为准,征免起始时间按本通知的执行时间。
(二)2015年7月1日后新办或变更行业类型的企业,按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行业为准,征免起始时间从工商营业执照发证日期所属月份起计。
(三)在民政等其他部门办理登记的参照上述原则。
四、专业批发企业的认定规定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认定由水务部门负责。《佛山市水务局 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市水务〔2012〕383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再执行,有关从事专业批发商业企业认定等具体事项由市水务局另文规定。
五、费率调整和免征执行日期
堤围防护费征收调整的标准和免征的行业从2015年7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执行;原《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佛价〔2014〕74号)有关涉及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地方税务局反映,并请各区发改、财政(税)、水务、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能协调处理征免中的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