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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5-09-1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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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调整

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佛发改收〔201525    2015824

 

佛山威立雅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批准医疗废物处置费调整的请示》(佛威医〔2014030号)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有固定床位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收费标准

201591日起,有固定床位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由2.70/.日调整为3.20/.日(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位日数计收)。

201691日起,有固定床位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由3.20/.日调整为3.30/.日(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位日数计收)。

二、无固定床位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收费标准

201591日起,无固定床位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收费标准按医疗废物产生量分档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

 

医疗废物月产生量X(KG/月)

 

X5

510

1015

1520

2030

3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1000

1000

收费标准

2000

2900

3900

5000

6000

700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49000

三、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你公司可以在以上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的医疗机构商定具体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有固定床位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特殊医疗机构,可选择按无固定床位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计收。

四、你公司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的收集、交接、处置登记制度与日台账,做到收集、处置账物相符;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安全收集、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加强与地方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周边群众的主动沟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进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请认真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卫计、环保、价格等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收费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环境保护局。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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