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
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佛发改价〔2015〕60号 2015年12月21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政府制定价格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居民气价并实施阶梯气价
居民用气价格实行两部制气价,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分构成。统一全市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并实施阶梯气价。
(一)居民计量气价
居民计量气价实施阶梯气价。阶梯气价的分档气量分为三档,分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按1∶1.1∶1.4比价确定。具体分档气量和气价见下表:
分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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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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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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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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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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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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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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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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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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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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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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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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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个用气地址对应家庭居民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用户,可凭户口簿或居住对应户口簿(房地产证)地址的居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从第5人起按每人每年增加第一档用气量70(含)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70-100(含)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100立方米以上。
2.对持合法有效证件的低保户和五保户家庭每户每年设置60立方米免费用气量,由燃气经营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3.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为3.57元/立方米。
(二)居民容量气价
1.居民容量气价全市统一为500元/户。
2.容量气价的收取方式:
(1)新建商品房(住宅)的容量气价计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由燃气企业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收取,用户购房时不需缴交容量气价费用。
(2)没有配套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居民住宅用户报装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需向燃气企业缴交容量气价费用。
二、完善管道天然气定价机制
(一)分销价格
分销价格实行成本利润双控制和与气源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定价机制,具体价格由市高压管网公司根据气源价格变化、按气源分类与各区燃气企业协商制定。
综合分销价格实行年度统算核查,计算公式为:
综合分销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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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综合购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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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气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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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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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差率1.5%、配气费用0.14元/立方米、成本利润率4%、增值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配气价格(原代输价格)
市高压管网公司为用户提供输气管道运输服务执行的配气价格(含税)最高不超过0.18元/立方米。
(三)公用性质用气价格
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为3.80元/立方米。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用气。
(四)工商业用气价格
工商业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为4.60元/立方米。具体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不超过最高限价内协商制定。
工商业用气最高限价每年年初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气源价格变化、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调整,并实行购气成本与最高限价同方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年度内全市综合购气成本波动超过6%且超过6个月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购气成本与最高限价同方向联动的方法适时合理调整最高限价。
(五)相关服务价格
原各区制定的居民庭院管网、户内初始配置设施等相关服务价格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三、加强管道天然气价格监管
(一)建立天然气价格监测和报告制度,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如实将季度、年度的天然气进价、销价、数量等经营情况(详见附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管道天然气分销价格实行年度统算,实际综合销售气价不得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核查。
(三)管道天然气分销价格的供销差率、配气费用、成本利润率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校核一次。
上述各项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7〕87号)、《关于印发我市管道燃气实施两部制价格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佛价〔2007〕101号)、《关于高压管网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佛价〔2010〕107号)、《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建立其他用气定价机制的通知》(佛价〔2010〕118号)同时废止。请各区及时清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相关文件。
附件:管道天然气企业经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