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6-07-0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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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佛发改价函〔2016〕19号 2016年7月4日
佛山供电局:
《佛山供电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问题的函》(佛供电市函〔2016〕19号)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47号)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发改价〔2014〕37号)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1-10千伏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请你局按照上述规定,对我市符合佛发改价〔2014〕37号文认定条件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严格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及时做好多收电费的退费工作,确保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